•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行政處分經撤銷,不用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94至95年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877,451元及裁處罰鍰610,668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時,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於99年12月8 日修正公布(自100年2月1日施行),是有利於甲公司的法令變更,財政部乃將罰鍰的處分撤銷,責由國稅局另作處分;但甲公司仍不服,又提起撤銷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人民要提起撤銷訴訟,必須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有損害到人民的利益為先決條件,否則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是行政處分被撤銷而不存在時,若無損害其權利,自無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本件甲公司訴請撤銷罰鍰610,668元的處分已經財政部訴願決定撤銷,並囑國稅局另為處分,嗣經國稅局作成重核復查決定,將罰鍰變更為305,334元,所以甲公司應就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的罰鍰305,334元提起行政救濟,其權利才能獲得救濟。因甲公司係對遭撤銷的原罰鍰處分610,668元,提起撤銷訴訟,經審酌並無訴之利益,所以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人,對於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除了注意提起訴訟的期限外,還要詳加了解有無具備行政訴訟的要件,以免多負擔訴訟費用及浪費司法資源。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06-2298068
彙總編號:10011-1701


發布日期:2011-11-04  點閱次數:85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3924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