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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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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修正「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條文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為兼顧實務作業需要,同時考量當事人間利益之衡平,財政部擬具「關稅配額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第13條之1、第14條條文修正案,對於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增訂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之例外規定。

財政部關政司進一步說明:我國加入WTO後,目前計有大蒜、花生等16種農產品實施關稅配額採事先核配分配,配額內數量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配額外數量適用一般關稅稅率(配額外稅率)課稅。

有關採事先核配之展期規定係於實施辦法第13條中規範,依該條第2項規定:「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其每期獲配之配額,應於當期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不得申請展期」,尚無得因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展期之例外規定;惟實務上,偶有進口人於運輸途中遭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未能於效期內輸入,向財政部陳請延長進口期間之案例發生。爰為兼顧實務作業需要,同時考量當事人間利益之衡平,增訂該辦法第13條之1、第14條條文規定。

財政部關政司最後表示:上開實施辦法第13條之1、第14條條文修正案,業經本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奉行政院核定,並於本(100)年9月27日刊登行政院公報發布施行。

新聞稿聯絡人:游象洋
聯絡電話:02-23228457


發布日期:2011-10-05  點閱次數: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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