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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訓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各項職業訓練之勞務收入,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訓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各項職業訓練之勞務收入,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另同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或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委託,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領取委辦單位之補助款等,除該承訓單位經其核准設立權責之主管機關認屬「其他教育文化機構」及其辦理之訓練課程係屬「教育勞務」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者,依前揭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部分承訓單位誤以為係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免徵營業稅,因承辦上述業務如未符合免稅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日期:2011-09-09  點閱次數: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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