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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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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施行「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條文

 

關政司表示,為符合法規明確性,避免發生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擬具「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稱運輸工具辦法)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參考「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增訂「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3年者」之定義,以保障商民權益,並利海關實務執行;另配合關稅法第11條之修正,增訂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得供作為運輸業者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之方式,並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之規定。該草案前於本(100)年8月10日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預告程序,並於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0005907560號令發布施行。

關政司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運輸工具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3年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3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50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查係因相關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除有助於保障商民權益及執法之ㄧ致性外,亦可強化法規之透明性與客觀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達到簡政便民之效果。

新聞稿聯絡人:劉芳祝科長
電話:(02)23228220


發布日期:2011-09-07  點閱次數: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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