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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房屋所有權人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如何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經稽徵機關報經財政部公告認屬者,得不列入課稅範圍。

前開主管稽徵機關係指所有權人係中華民國國民,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營業人、法人為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法人,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

該局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並於100年6月1日施行,本法及施行細則已公布於財政部(http://www.mof.gov.tw)及本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歡迎民眾自行下載參閱。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發布日期:2011-09-07  點閱次數: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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