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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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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會計人員詢問,因公司發薪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非居住者員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00年度為2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每月薪資25,000元,發薪日原為每月1日,因100年5月1日適逢星期日,提前於4月29日給付5月份薪資,致甲公司4月份共給付A君50,000元,甲公司得將4月29日給付A君之薪資25,000元併入5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4月份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因本案例A君4、5月份薪資給付總額各為25,000元,均未超過26,820元,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4月1日及4月29日)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6﹪之所得稅款。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發布日期:2011-09-06  點閱次數: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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