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之憑證屬財產交易所得

 

(桃園訊) 證券出賣人主張轉讓當年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已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不應再重複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出賣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該公司並未發行股票,系爭移轉股份應屬財產交易,應併課綜合所得稅。又系爭股份既未發行股票,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範圍,申請人已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辦理證交稅之退稅外,並將財產交易部分通報出賣人所在地機徵機關處理。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稅之課稅性質及稅率不同,於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之未發行股票轉讓時,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稅申報,易衍生漏稅及罰鍰問題,故應特別注意。

聯絡人:審查三科 曹美華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發布日期:2011-09-06  點閱次數:84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070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