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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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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賦稅署呼籲營利事業早報繳早安心,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節省寶貴的時間。

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函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辦理申報,亦免予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多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辦理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之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符合該等規定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申報系統,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www.etax.nat.gov.tw,按首頁>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之順序操作)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及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柏誠
聯絡電話:2322-8118


發布日期:2011-09-01  點閱次數: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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