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發票標示菸品健康福利捐 自100年9月1日起走入歷史

 

100年9月1日起菸品健康福利捐將納入營業稅稅基,消費者購買菸品時,因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已包含於銷售額內,因此店家無需在統一發票上另外標示,而店家也不可再以扣除菸品健康福利捐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稅屬一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所收取之一切費用(除該次銷售之營業稅額外),均為營業稅之稅基。因此100年修正後之營業稅法,於條文中明定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行政院並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將菸品健康福利捐併入營業稅稅基後,日後健康捐調整時,業者無需再收回舊菸重新包裝,除可降低營業人成本,並可避免滋生消費者質疑菸商賺取健康捐調漲價差之疑慮。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並無不同,即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定價即為開立發票的總計金額,不可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扣除。

南區國稅局提醒,店家銷貨時除應主動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確實依規定記載銷售額及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08-1404


發布日期:2011-08-24  點閱次數:86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104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