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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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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貨復運進口報關文件之發票或商業憑證仍應由賣方簽署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查核發票所載內容或價格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並釐清報關文件之責任歸屬,一般進口貨物報關時繳驗之發票應由賣方簽署之規定,仍應維持。

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日前來函建議,國貨復進口報關作業發票可免簽名,以納稅義務人蓋章替代,俾利加速通關並減少貿易障礙。案經關稅總局研議結果表示,就法規面而言,依據關稅法第57條規定,免徵成品關稅之外銷品,若屬無實質交易行為,且該貨物於復運進口時以G7國貨復運進口報單申報,於進口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加註外銷品退回之原因,納稅辦法填列「55」或「99」(限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者,其復運進口時如不涉稅課,則貨物出售人應提供簽署供買方收執之發票,並佐以退貨方出具並簽署能確實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及其價格之退還憑證(DEBIT NOTE)作為報關文件;若屬完成實際交易行為者,為確保市場交易秩序之維持,報關時繳驗之發票,仍應由賣方簽署。

基隆關稅局並表示,進口報單應檢附發票(INVOICE)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為關稅法第17條所明定,依據財政部91年7月2日台財關字第0910024583號公告,該等文件業已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仍應維持由賣方簽署之規定;況且海關曾查獲未經賣方簽署之商業發票中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是以,為釐清報關文件責任歸屬,進口報關人繳驗之發票及商業憑證仍應由賣方簽署。

聯絡人:林佳麗 聯絡電話:24202951分機6110


發布日期:2011-08-23  點閱次數: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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