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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開三聯式發票 五大規範

 

為杜絕個人為企業「蒐集」發票漏稅,財政部訂定個人二聯式發票換開可交企業抵稅的三聯式發票準則,包括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接受顧客換開發票時,如未依規定換開將會被查稅。

全國五區國稅局分別在今(100)年4月及7月間,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部分國稅局發現,有營業人以個人消費取得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個人持有,不得抵稅),要求百貨公司或量販店換開為三聯式發票,並藉以扣抵其銷項營業稅。

根據查核,換開後的三聯式發票記載的銷售品名、數量,與收回作廢的二聯式發票記載並不相同;部分賣場甚至接受顧客要求,將不同信用卡持有人消費的二聯式發票換開成同一買受人的三聯式發票,交由業者申報扣抵營業稅。

為避免百貨公司、量販店因應買受人要求,將發票開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財部已訂定「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至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規範業者接受換開發票的一致性作法,包括:

一、原開立的二聯式發票已填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此類發票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開的發票,應在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並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在重開發票上載明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的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的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開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的數張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發票者,營業人應在重開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客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2011/07/18 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1-07-18  點閱次數: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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