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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離岸價逾5萬元 郵寄出口應報經海關

 

台南市張小姐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關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行政院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自100年6月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關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應檢附郵政機關發給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5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2011/07/18 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1-07-18  點閱次數: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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