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屬未實現損失,不得作為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評估產生之資產減損損失,係公司依相關資訊推估判斷產生之帳面損失,非資產實際毀滅或廢棄或處分所實現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係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不得作為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該局於查核服飾零售商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於97年12月31日自行就其設於各百貨公司之固定資產(櫃位裝潢)評估預期使用之範圍及期間,並將其預期提早結束營業據點之固定資產部分帳面價值計2百萬餘元,逕行列報損失,因所列報之損失並非資產實際廢棄所產生之損失,核屬未實現損失,乃將其全數剔除,並核定應補繳稅額5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固定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準,並按期提列折舊,如固定資產發生毀滅或廢棄或處分時,始得認列為已實現損失。對於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評估產生之資產減損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除,不得作為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否則將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發布日期:2011-07-08  點閱次數:89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8128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