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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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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貸款又無息借出 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臺南市東區高小姐詢問:公司向銀行借貸,並支付利息給銀行,但又將該筆款項無息借給關係企業使用,則公司是否可以列報支付給銀行利息?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企業借款給股東或同業周轉時,應注意前述對稅負的影響。

【2011/07/01 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1-07-01  點閱次數: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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