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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為本年度該局重要執行作業之一,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已自100年4月份起陸續展開清查工作,邇來發現鄰近學校、辦公大樓附近之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飲料店、點心店等營業行為,惟未辦理營業登記,核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依財政部93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釋,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故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一般民眾常誤認未懸掛店招或牌號之銷貨行為,免辦營業登記,為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涉有前述銷貨行為者,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另該局表示,為秉持愛心辦稅精神,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則可免予處罰!

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程序,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宜萍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9


發布日期:2011-06-17  點閱次數: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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