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菸酒稅法之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之認定原則。

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上開規定主要係考量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者,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故如進口報單所填報之應稅數量或課稅類別與檢附之文件不符,較易為海關發現,逃漏稅之可能性極低,衡酌此類案件違章情節輕微,爰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進口菸酒應以「實到貨物」依法核課稅捐,實務上海關得經由檢視進口人檢附之文件,據以查得其進口報單之填報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並予正確核課稅捐,故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應指「檢附之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俾符合上開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意旨及實質課稅原則。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麗心
聯絡電話:23228138


發布日期:2011-05-19  點閱次數:86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5144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