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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易係權利讓渡買賣,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完工後所有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如有交易所得,請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者,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另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目前建商推案採預售方式,預售屋之買方在未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之興建期間,即因房地產價格之飆漲,將其權利讓渡,交投非常熱絡。目前針對原始銷售與最後交屋登記房地所有權人對象不同者,陸續展開調查。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第1手﹞於97.8.28以1億元購得A建設公司所推出之預售屋乙戶,於99.6.2以1億1千萬元讓渡予乙君(第2手),支付個人仲介費丙君30萬元及因移轉予乙君而繳納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印花稅2萬元,經核課甲君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另通報丙君戶籍所在稽徵機關核課執行業務所得24萬元〈300,000元*80%〉,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出售如有虧損情形亦可以主張扣除,惟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陸續扣除,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發布日期:2011-05-17  點閱次數: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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