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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受託代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接受其他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受託代銷合約規定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出實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4-10月間接受美商乙公司委託,以甲公司名義將貨物報關進口,並委由國內貨運業者將貨物交付予國內買受人,惟於交付買受人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稅額625,000元,經該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625,000元處2 倍罰鍰1,250,000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其代理美商乙公司辦理貨物進口報關,並依其指示委由國內貨運業者將貨物交付予國內買受人,不知此類交易應開立統一發票,惟本件既經稽徵機關就其進口報單及相關帳證資料查核,甲公司受託代銷之事證明確,是以甲公司尚不得以其不知規定為由,而違反稅法規定,其主張自不可採。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聯絡人:03-3396789分機1635 簡素珍


發布日期:2011-05-11  點閱次數: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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