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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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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接受退屋 擬免課奢侈稅

 

因應「奢侈稅」開徵後,可能出現退屋潮,財政部考慮准許建商接受退屋行為,可視為「銷貨退回」,買賣雙方都不必課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也考慮從寬認定,已退還的不動產,日後再由建商出售時,仍可視為是「興建完成後第一次出售」,符合奢侈稅的豁免條件,亦享有免徵奢侈稅的優惠。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外界簡稱為奢侈稅)4日經總統公布。財政部預定下周向行政院呈報施行日期,並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一併送行政院審查。預定實施日期為6月1日。

奢侈稅針對持有二年以內的非自用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的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稅率為10%或15%。

財政部日前預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施行細則草案,並蒐集各界意見。據指出,建商針對奢侈稅條例中准許建商等營業人「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不動產,免課奢侈稅的範圍,建議涵蓋退屋案件,財政部亦傾向同意。

財政部初步認為,建商出售不動產後,在完成過戶移轉之前,對方因故要求「退貨」,建商在扣除手續費或原價返回並取回已售出的不動產,在業界雖然非屬常態性交易,但確實是會出現的案例,這類先賣後退的交易案件,與一般貨物買賣過程中發生的「銷貨退回」情形類似,不該被視為是「買賣」,雙方亦不應被課徵奢侈稅。也就是說,奢侈稅開徵後,包括個人及營業人若要退還已簽約買進的不動產,建商也同意接受,並在帳上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返回不動產帳務,未來不會被視為買賣不動產行為,雙方都不必繳納奢侈稅。

【2011/05/05 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1-05-06  點閱次數: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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