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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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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營業稅溢繳稅款應由海關退還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貨物完納稅費後,嗣經海關核准退還其他進口稅費,致有溢繳營業稅案件,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

該局說明,現行進口貨物,除合於免稅規定者外,一律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故營業人進口貨物發生短徵之營業稅,亦應由海關辦理徵稅事宜。基於作業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進口貨物營業稅之徵收或退稅,宜由同一機關處理,爰於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十四規定,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因此,加值型營業人如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始經海關核退同筆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者,營業人應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營業稅進項稅額,如漏未申報,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發布日期:2011-04-19  點閱次數: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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