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遺失帳簿如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帳簿可以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原經稽徵機關通知提供憑證、帳簿供核,惟因故已遺失,經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嗣後補提憑證、帳簿可否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給與他人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應自他人取得憑證,如有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情形,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如有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7年8月間涉嫌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通知提供憑證、帳簿供核,惟公司主張因故已遺失當年度帳簿、憑證,經該局依法裁處罰鍰後,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並補提當年度帳簿、憑證供核,再經查核後,因該公司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已依規定撤銷原處分。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帳簿,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發布日期:2011-03-17  點閱次數:91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1230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