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於提起行政訴訟始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者,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之法律依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準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有提供帳證供查核之義務,如未能提示帳證供查核,稽徵機關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9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79036734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於行政救濟時,如已提示符合法令規定之帳簿及文據,申請查帳核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其中所謂「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明白揭示,係指行政機關所進行之救濟程序而言,並不包含行政法院所進行之司法救濟程序,換言之,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其對稽徵機關原核定、復查、訴願決定符合法定合法要件不爭執,而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對於稽徵機關推計核定所得額程序之合法性既不生影響,納稅義務人亦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之法律依據,行政法院無命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而撤銷合法行政處分之權限與法律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度列報營業淨利虧損178萬餘元,經該局通知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等資料,惟並未提示,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淨利886萬餘元,應補稅額228萬餘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於復查及訴願階段,經該局多次通知提示帳證文據等資料,均未提示,乃予決定駁回,嗣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始主張可提示有關帳簿文據資料供核,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局之核定符合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之法定要件,甲公司已無請求改以查帳核定之法律依據,遂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復查或訴願時,即應及時提供帳證供查核,以免因未盡協力義務,致遭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所得額之不利處分。


發布日期:2011-03-15  點閱次數:93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6123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