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 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公司行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

常有民眾於消費購物時,向店家表示要開發票,業者都會要求加收(自付)百分之五的稅金。據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而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之業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應將當期二聯式收銀機發票總金額依規定換算銷售額及稅額後,再填寫於營業稅申報書上,而非以逐捲發票換算銷售額及稅額後再彙總加計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避免業者常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索取發票意願,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而達逃漏營業稅目的,日前總統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修正條文,已將「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明訂於法條中,且增訂處罰規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店家銷貨時勿再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除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並呼籲消費者消費購貨時,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發布日期:2011-01-31  點閱次數:948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8878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