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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26)日經 總統公布。本次營業稅法修正草案計增訂6條、修正10條共16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1、對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移作他用而不符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應予補稅,並明定其納稅義務人,以維租稅公平。

2、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3、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

4、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

5、配合菸品另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規定,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為營業稅之稅基。

6、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7、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8、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3%。

9、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明定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標準。

10、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本次修正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因此,財政部將衡酌目前相關配套措施規劃辦理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俾使修正後之相關規定得以順利實施。


發布日期:2011-01-27  點閱次數: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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