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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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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須符合4要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識」、「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4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80萬元。不過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有漏報所得額60萬元,漏稅額15萬元,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所以沒有准予扣除。甲公司主張,按照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的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或漏稅額不超過10萬元,而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才可以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准予扣除前5年虧損。認為該則函釋涉及增加人民的租稅負擔,有違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原則,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得稅法第39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除該公司形式上已設置及取得相關法令規定的帳簿及憑證外,必須帳簿及憑證符合所得稅法第21條:「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及商業會計法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超過2個月。」等規定。甲公司漏報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未依規定據實登帳,自然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而上述財政部函釋,性質上是擴大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範圍,屬於有利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對本件自有適用,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已經在 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將可以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的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由前5年修正放寬為前10年,請營利事業注意新規定,以免漏未申報扣抵,損及公司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10001-1707


發布日期:2011-01-25  點閱次數: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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