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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團體以套裝行程作為籌募善款之對價,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法人團體,如有提供勞務或貨物,而取得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甲基金會以提供住宿券、温泉、游泳池及咖啡屋等套裝行程旅遊券作為專案捐款的對價,没有依規定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基金會不服,主張其推出捐助專案的目的在籌募善款,是附負擔的捐贈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基金會雖然登記為公益財團法人,但也有辦理食堂、山莊等營業登記,而本件捐款專案是以促銷旅遊行程的方式,來達到募款的目的,甲基金會雖然以捐款名義對外招募,實際上仍屬於甲基金會銷售「套裝行程旅遊」的對價,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銷售勞務的營業行為,縱使甲基金會有將部分收入捐贈給其他慈善團體,也與本件營業稅的課徵無關,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基金會敗訴。

國稅局提醒非營利團體,如有提供貨物或勞務作為募捐的對價,一定要據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88


發布日期:2011-01-19  點閱次數: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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