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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因受贈所得所開立的收據應詳實列示,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

 

新聞提要:機關團體因受贈所得所開立的收據應詳實列示,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填發免扣繳憑單時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勾選「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該局指出,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的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免扣繳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

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51)


發布日期:2011-01-18  點閱次數: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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