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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營業項目與原登記不符,涉嫌違章漏稅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經營營業項目與原登記不符,涉嫌違章漏稅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日查獲小規模營業人原登記營業項目為冷飲店,卻擅自經營開放加盟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2月28日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該分局指出,無論營業人係屬小規模營業人或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及漏稅,皆應補稅送罰。因此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並如實申報銷售額,否則被查獲,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新聞:豐原分局鄭美玲 聯絡電話:25291040分機343)


發布日期:2011-01-17  點閱次數: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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