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等所含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之1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之扣抵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有關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其屬依第66條之9規定,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為限,如未符前揭規定,自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如予抵繳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之規定補繳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A公司於98年間分配屬97年度盈餘,其境外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申報抵繳其應扣繳稅額740萬元。惟A公司98年度分配之股利全數屬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97年度盈餘。依前揭規定,境外股東獲配股利既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並辦理更正。

該局呼籲,公司分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申報抵繳應扣繳稅額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發布日期:2011-01-11  點閱次數:91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8803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