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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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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申報99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請務必辦理年終調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應於申報99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是,若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則免辦理調整(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100年1月15日前報繳99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調整稅額報繳營業稅,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發布日期:2010-12-31  點閱次數: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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