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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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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申報各類所得憑單之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如因情形特殊同時採用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其製單流水號不可重複,網路申報之所得資料必需彙總合併上傳。

該局說明,同一申報單位,由不同部門分別錄製各類所得資料媒體檔案,分別採用媒體及網路辦理申報者,例如:薪資、盈餘分別由不同單位處理時(即盈餘委由股務代理人外包作業),得選擇盈餘採媒體申報,薪資連同其他所得資料採網路申報,除必須以申報單位之統一編號、格式順序合併,從00000000號開始依序編製流水號(8位,第1位可為文數字,第2位至第8位為數字)不得重複外,另須於媒體檔案遞送單「資料名稱」欄註明「尚有其他資料」。採用網路申報及更正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將所有類別之所得資料彙總合併一次傳送申報,如僅傳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即造成後送申報所得資料覆蓋前次申報所得資料。

該局舉例,甲公司有股利所得資料30,000筆及薪資所得資料80筆,<情況1>甲公司自行以網路申報薪資所得資料80筆,而由股務代理人代為辦理媒體申報股利所得資料30,000筆,則甲公司申報之所得資料共30,080筆,應注意其流水號均不得重複。<情況2>承前例,申報期間屆滿前甲公司發現尚5筆租賃所得漏未申報,此時甲公司之所得資料共30,085筆,若股利所得30,000筆仍委由股務代理人代為辦理媒體申報,除了應注意流水號不得重複外,甲公司務必將薪資、租賃共85筆所得資料彙總為一個完整檔案後再以網路申報上傳,若甲公司僅上傳5筆租賃所得,將因後檔資料覆蓋前檔資料,造成網路申報檔中僅有5筆租賃所得資料,而無原先申報80筆薪資所得資料之情形,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5月份查調所得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請扣繳單位及營利事業注意,應確實依「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憑單媒體及網路申報,以避免徵納雙方及所得人之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發布單位:資料科


發布日期:2010-12-27  點閱次數: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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