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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申報要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100年申報99年綜合所得稅時,海外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所謂個人海外所得是指臺灣和大陸地區以外的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和營利所得等,都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20%基本稅額。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要件:(1)申報戶海外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3)基本稅額多於一般所得稅額,以及(4)海外已納稅額於可扣抵限額內的金額,小於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

該局舉例,甲君海外所得35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元,兩者加總基本所得額550萬元,因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海外所得不用課稅;乙君海外所得800萬元、國內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1,300萬元。將基本所得1,300萬元扣除600萬元,再乘上20%稅率140萬元就是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一般所得稅額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減除申報投資抵減稅額後餘額。當個人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海外所得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


發布日期:2010-12-23  點閱次數: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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