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綜合所得稅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與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礎不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1 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係於95年度至98年度將其房屋出租於ΟΟ公司,ΟΟ公司於95年度開立支票一次支付4年租金,惟甲君僅將屬95年度租賃收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租賃所得主張尚未確定,事後可能發生提前終止租約而須返還租金,是未申報其餘所得,經該局查獲後,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應於該年度一次申報,另依財政部64年4 月2 日台財稅第32324 號函釋規定,倘中途解約而歸還之該項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憑解約說明申請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自其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重行核計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自應依法退還。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之所得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發布日期:2010-12-22  點閱次數:922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5008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