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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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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專業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為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財政部於97年1月8日訂定並於99年3月12日修訂「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該範圍所稱外籍人士係指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且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需滿183天,及全年取自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合計須達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如未滿1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09600511821號令規定,雇主應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及依規定記帳、取得、保存相關憑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結算申報書第9頁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惟如雇主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有支付之上述費用,則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相關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發布日期:2010-12-13  點閱次數: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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