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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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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終將屆,又到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99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辦理年終調整稅額的時候了。

國稅局指出,往年兼營營業人辦理年終調整稅額時,常有發生錯誤之情形,因此特別列出辦理調整應注意之事項:

一、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以下完全捨去(注意並非四捨五入)。

二、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其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即將兩年度兼營期間銷售額加總計算調整)。

三、原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比例扣抵法年度稅額調整;其後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若未滿9個月,當年度最後一期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四、非年度中新設立之兼營營業人、或非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年底調整申報。

五、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應全數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辦理調整。

六、購買國外勞務應列入調整申報。此項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特別容易忽略。

七、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經營製造業、或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或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應檢附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報告書。未依規定簽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應知悉相關調整稅額規定,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121491


發布日期:2010-12-09  點閱次數: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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