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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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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負擔交易事實存在之證明責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如相關事證均無法證明進項稅額發生之交易事實存在,稽徵機關將予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為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屬於稅捐債權發生後之消滅事由,有關進項稅額存在之事實,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倘若營業人無法證明「確有向開立進項憑證之營利事業進貨之事實存在」,「進貨事實之交易對象確為該營利事業」,且營業人「確已交付營業稅款予該營利事業」者,因進項稅額發生之事實(即交易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狀態,其不利益(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承擔。如營業人申報扣抵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9年1月至2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300萬元,營業稅額15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予以補稅及處罰。

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甲公司所舉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乙公司確為甲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相關憑證及交易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涂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發布單位:法務一科


發布日期:2010-12-08  點閱次數: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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