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公司將閒置資產續提折舊,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報為折舊費用或其他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將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轉列為閒置資產,而該非為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非屬折舊性資產,既已不在資產負債表之固定資產科目,自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將未達耐用年限之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並評估該設備淨變現價值為0元,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全數認列損失。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惟該損失係屬評價之未實現損失,依前揭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甲公司對該局否准認列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指出,機器設備轉為閒置資產,該設備資產在當期自無產生收益之可能,亦無配合之損益,即不得提列折舊。可俟未來處分資產時,依稅法相關規定,就其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與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6)


發布日期:2010-12-01  點閱次數:111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55197    更新日期:2025-09-11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