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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歳末年終舉辦各種抽獎活動無償贈送獎品,是否要開立發票?相關成本之帳務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歳末年終各大百貨公司、賣場舉辦各種促銷、周年慶等抽獎活動及無償贈送獎品,時有納稅人詢問贈品是否要開立發票?又該如何列報費用及相關帳載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百貨公司等營利事業舉辦各種促銷活動所贈送給消費者的摸彩品及贈品,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申報銷售額,但應設帳記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舉辦各種促銷、周年慶等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送獎品及摸彩品所支出費用,係屬廣告性質應列報為廣告費用項目,除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入帳憑證外,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金額。另外提醒營業人給付獎品或贈品時,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憑以認定。該局並呼籲營業人要注意贈品價值若超過1,000元者,應依規定開立並申報免扣繳憑單;若在20,010元以上者,則應按10%扣繳稅款,開立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違規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黃富美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8


發布日期:2010-11-12  點閱次數: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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